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江苏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是什么
日期:2012-06-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江苏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是什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5O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0000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O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IO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标准供参照执行。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
下一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吗?
下两篇: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吗?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哪些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