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包庇罪的界定
日期:2012-06-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包庇罪的界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包庇罪的界限主要有: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而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又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报的行政执法活动,而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一般客体,即侵犯的只是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包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作虚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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