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是否应具备特定性?
日期:2012-06-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是否应具备特定性?
本网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提及某个经营者的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但从其捏造并散布的事实的内容上完全能推测出明确指向的应认定为损害了他人的商誉权。应当指出的是,本罪对象既可特指某一个企业、商品,也可以是一类企业、商品。例如,某省洗涤剂厂在所生产和出售的洗衣粉商品包装说明上标示“市场上出售的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铝、磷,会诱发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性贫血,助长肺病的发展,”并告诫人们以后不要再去买其他洗衣粉。这是典型的损害某一类商品声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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