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日期:2012-06-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不构成职务侵犯罪。
因为,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其实是出资人自己全部出资,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一定的管理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申领营业执照,集体个人共同享受政策扶助、优惠所带来的一些经济利益,且常常以集体组织享受大头,企业的经营、债权债务均由个人负责,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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