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日期:2012-06-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我们认为,职务就是工作,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劳务活动的便利。试想,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权窃取或诈骗单位财物,认定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而相同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劳务便利窃取或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不视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则要定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其结果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显然是不合法理的。
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工作上或劳务活动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件而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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