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

日期:2012-06-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种罪名的属罪名,同时也是选择罪名,只有有一种行为都构成此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种罪名的属罪名,同时也是选择罪名,只有有一种行为都构成此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国家秘密罪的相关罪名分别是间谍罪(第一百一十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一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和本罪(第一百一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一条)一共九个罪名。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分别说明: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种罪名的属罪名,同时也是选择罪名,只要有一种行为都构成此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间谍罪   
    本罪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属罪名,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本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属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罪是渎职罪的属罪名,按理说犯罪主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也可酌情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各罪名的区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1)与间谍罪的区别主要在看犯罪人是否明知服务最终对象是间谍组织。
    2)与其他罪名的区别关键看是否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提供服务。  
    3)与军事犯罪区别,关键看秘密是否属于军事秘密。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除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外,其他九种的主观状态,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