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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

日期:2012-06-1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怎样理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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