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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否单独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日期:2012-06-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否单独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根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公司、企业分为: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私有公司、企业;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是指资产全部为国有的公司、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全部资产为国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私有公司、企业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是十分清楚的。尽管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及私有公司、企业的经理经营与任职企业的同类营业,对企业同样具有利益相争的危害性,但97刑法设立本罪是鉴于国有公司、企业监督机制的特殊性而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特有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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