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窝藏罪中的“窝藏”?
日期:2012-06-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什么是窝藏罪中的“窝藏”?
何谓“窝藏”,1979年刑法颁行时,一般认为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后来,为了适应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类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窝藏”作了扩大解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用指使和资助财物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往他处隐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对窝藏罪的窝藏一词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的做法,是比较符合窝藏罪本质特征的,防止了因刑法规定的不够完善而放纵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则,有利于司法实践部门对窝藏罪的惩治。实践中常见的窝藏方式有:
A、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所,至于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通过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B、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除藏匿行为以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C、其它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践线和方向等,如1999年8月,我市某公安分局公安民警到涉嫌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家中,抓捕张某时,在敲了张家的门后,张父开了门,见是警察,并看了证件,然后把门关上,对其妻刘某某说:“分局的警察来了,快走”,后刘带其子张某来到他家的后门,让张使劲跑,当刘某某见张已经跑远了,正在锁后门时,警察进了屋里,刘某夫妇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被告人张父,刘某某明知其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张父借开门时查看证件等手段故意拖延时间,且刘某某指示逃跑路线,创造条件,乘机放走犯罪嫌疑人张某,帮助张某迅速逃走,两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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