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日期:2012-06-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这一问题涉及到是否将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的问题。按一般的理解,销售行为通常发生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如果从广义上看,由于销售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有偿转移商品所有权的特点,因而像用商品支付债务这种情况也可归于销售的范畴。在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仅规定本罪的行为为“销售”,而未明确限定其发生范围的情况下,考虑到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对本罪法益的侵犯,同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将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作广义的理解,并无不妥。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行为人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销售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应当成立何罪?
上一篇:商品促销中搭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下一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是什么?
下两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区分?
上一篇:商品促销中搭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下一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是什么?
下两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区分?
【相关文章】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哪些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