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破坏选举秩序“情节较重”的认定
日期:2012-05-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破坏选举秩序“情节较重”的认定
五、破坏选举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1、多次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2、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3、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4、曾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的;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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