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的特征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分裂国家罪的特征
分裂国家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筹划。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所谓分裂国家,是指推翻地方政府,拒绝中央领导,割据一方,分裂我们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行为。所谓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将统一的国家予以瓦解、分裂,或者阻碍国家统一进程。其中阻碍国家统一进程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窃取的重要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或影响,公然组织力量,策动政变,对抗中央,进行地方割据,或是组织民族反叛力量,策动民族分裂,企图建立“独立王国”,破坏国家统一;二是行为人虽然本身没有力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但是明知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予以参加。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从实践中看,通常主要是一些身居要职的野心家、阴谋家,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分裂主义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
4.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对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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