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以特定目标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仅限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而其他犯罪的对象为普通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
2.本罪与以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之间可能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即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手段的,其行为除构成本罪外,还触犯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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