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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叛逃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军人叛逃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本罪与本法第109条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本法对军人叛逃罪和第109条的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109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区分本罪与本法投敌叛变罪的界限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都有叛变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
  2、军人叛逃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而投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而且这些投靠对象必须是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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