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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在认定招摇撞骗罪时,应注意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可以是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另外,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财物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原则上就成立犯罪,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所得数额较大的,不构成本罪,而以诈骗罪论处。(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包括待遇、地位、荣誉或者玩弄女性。虽然,行为人在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时常常也会骗取一定数额的财物,但骗取财物往往不是招摇撞骗的主要目的。而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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