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不知所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成立本罪,但行为人在参加该组织之后,知道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继续参加不退出,甚至组织、领导该组织的,仍可成立本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往往又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从理论上来讲,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的特征,应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但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就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比如,行为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实施故意伤害罪的,应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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