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主观:牟利目的,目的犯。
关联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故意犯,没有牟利目的。
(2)客观:传播含网络传播,如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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