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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日期:2012-05-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故意犯罪

    概念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征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观恶性更大。对前者的处罚也就更重。
    分类
    直接故意犯罪
  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其次,这里的危害结果是相对确定的结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一些特定事实。
    2、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与其明知会发生的结果须同一。
    3、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想通过自己的行为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愿望。这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致的。
    4、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即要危害结果发生,一旦危害结果没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心愿的。
    间接故意犯罪
  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希望其不发生,而是任其自然,发生不发生都无所谓。
    2、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一种情况。
    3、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与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要求不相符。
    4、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与否的问题。
    形态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看行为是否齐备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应具体分析,大致说来,主要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举动犯,对既遂各有不同的标准。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危险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的出现为犯罪既遂。
  *结果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为犯罪既遂。
  对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处罚。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比较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可能形成故意犯罪形态。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故意犯罪形态。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故意犯罪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基于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因此,一般认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仍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不能肯定,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所在。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行为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行为,目的在于追求这种危害社会结果之外其他结果。因此,行为人对行为将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即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无所谓,两种结局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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