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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哪些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日期:2012-07-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哪些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 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 劳动教养人员;
    七) 收容审查人员;
    八) 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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