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件的法定性
日期:2012-07-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客观要件的法定性
犯罪客观要件具有法定性。
犯罪客观要件由刑法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的分则性条文通常比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客观要件;有些犯罪由于众所周知,刑法便没有详细描述其客观要件,但我们可以从刑法对罪名的规定中把握其客观要件。由于犯罪客观要件具有法定性,故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其具体内容。一般来说,人们容易识别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要素是否犯罪客观要件要素。所应注意的是,分则条文对主观要件的描述事实上也可能包含了客观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表面上看只是属于主观要件的内容,其实,该规定同时表明客观要件的部分内容,即“行为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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