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哪些行为需要追究?
日期:2012-06-1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哪些行为需要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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