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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

日期:2012-06-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

  1.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
  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
  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有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
编辑本段特点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 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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