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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客观要件

日期:2012-06-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教唆犯的客观要件

  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理论上众说不一,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种:
  一是教唆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
  二是以引起犯罪意图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就成立教唆犯。
  三是实施犯罪说。这种观点认为,要成立教唆犯必须是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律师认为,三种观点值得商榷。
  其次,教唆行为说和实施犯罪说虽然都有正确的一面,但都失之片面,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有两款,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是两种不同情形的教唆犯,因而,它们各自在客观方面成立的要件是不尽相同的,实施犯罪说正确地阐述了刑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忽视了第二款的规定,教唆行为说则恰
刑法学恰相反,因此,他们都具有片面性。正确的表述是对两种不同情形的客观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1)共犯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共犯教唆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被教唆人犯了(包括预备和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表现为一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为是被教唆人犯罪的唯一原因,也可以表现为多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为和其他的因素都与被教唆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管是一因一果或是多因一果,教唆人都构成共同教唆犯。
  2)单独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在客观方面的成立要件尽管有区别,但在行为人须有教唆他人犯罪行为这一点是共同的。那么什么是“教唆他人犯罪”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教唆”是怂勇指使的意思。“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指怂勇指使他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行为。
  教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以金钱、物质、美女以及其他方面的好处引诱他人犯罪;有的以嘲弄、蔑视或者侮辱的手段刺激他人实施犯罪;有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胁迫他人犯罪;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犯罪等等。
  教唆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口头教唆、有文字教唆、还有动作教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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