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被害人
日期:2012-05-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刑事诉讼被害人
刑事诉讼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处于当事人中的原告地位。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不是当事人,但又不同于证人,他享有比证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免予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将免予起诉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有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诉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102条)。在法庭审理的辩论中,被害人可在公诉人发言之后接着发言(118条)。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此外,被害人如果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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