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
日期:2012-05-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汇总刑事案件刑期和审限 (2011/11/3)
- 刑事罪名 (2011/11/3)
- 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事项 (2011/11/3)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须知 (2011/11/3)
-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011/11/3)
- 如何计算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2011/11/3)
-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2011/11/3)
- 什么叫自首? (201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