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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

日期:2012-05-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代理的特征。
  1、刑事代理人范围参照辩护人范围。
  2、刑事代理人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委托手续:
  A.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B.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刑事代理人诉讼权利。
  1、享有权利的主体:
  A.检察院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没有规定其他人】;
  B.法院规定:律师;其他人经法院准许。
  2、权利内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申请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刑事代理的检法告知义务。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刑事代理种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
  A.委托人范围:
  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被害人本人;
  ②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③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B.委托开始时间: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含反诉]代理。
  A.委托人范围:
  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自诉人本人;
  ②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③被害人死亡的,提起诉讼的亲属为自诉人。
  B.委托开始时间: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受时间限制】。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代理。
  A.委托人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委托开始时间: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
  4、申诉案件的代理。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二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适用本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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