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性质
日期:2012-05-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刑法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就是通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来为统治阶级服务。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包括奴隶制国家刑法、封建制国家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尽管因国家类型不同和朝代更替使得刑法的内容和形式有所差异,但它们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这就是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当然,剥削阶级国家刑法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也处罚统治阶级内部的某些犯罪人,也规定了一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但这并不能掩盖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阶级性。与剥削阶级国家刑法不同,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亦即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之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的部门法律。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律都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调整的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在这一点上,刑法是一个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仅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无法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惩治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则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例如,违反民法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正因为刑法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刑法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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