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醉酒
日期:2012-05-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生理醉酒
醉酒主要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情况。
病理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这里不专门论述。
生理醉酒,又称普遍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是通常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大量饮酒后。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生理醉酒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液中酒精浓度及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关系密切。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兴奋期、共济运动失调期和昏睡期三个时期。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实践表明,生理醉酒的上述前两个时期,醉酒者对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均有能力实施,而且一般容易实施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较为常见的如冲动性侵犯他人人身的杀、伤行为和非法的性行为等;在第三个时期,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仍都可以实施,但因为醉酒者往往昏睡,因而较少有能力实施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把生理醉酒人与精神病人明确加以区分,在刑法典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防止和减少酒后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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