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
日期:2012-05-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假想犯罪
所谓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假想犯罪又可分为三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比如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误以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但实际上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正当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比如行为人把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误认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其三,某种行为过去是犯罪,但现行法律不再认为是犯罪。这些情形理应不成立犯罪。因为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既然某种行为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而成立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所谓假想不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消极错误。比如,行为人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误认为自己只是嫖娼,不成立犯罪,却不知道法律规定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成立犯罪。法律上消极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并追求他所认识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但是欠缺违法性认识,对此能否成立犯罪故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我们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也就是说刑事违法性并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欠缺违法性认识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换言之,假想不犯罪原则上不能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负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以不知法律为借口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例外的情况是,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规定,从而影响行为人对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种情况下应当排除犯罪故意,行为不成立犯罪。
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比如,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零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依照法律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依照法律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行为人却误以为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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