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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5-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具备上述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这一第四个特征。在有效性特征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具备“有效性”特征:
  1)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的积极措施。即行为人要想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负有积极地履行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采取消极地不作为方式,对犯罪结果的出现无为地等待观望,即使最后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2)看事实上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如果已经造成了犯罪结果,即使行为人曾经做过不懈的努力,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只有行为人实际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才能成立。如甲出于杀人的目的将乙刺倒在地,甲见乙痛苦不堪的样子,就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乙由于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该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既遂而不是中止。
  3)看行为人所采取的防止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事实上犯罪结果未发生,也不能将行为人认定为犯罪中止。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出于真心真意地尽力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是其一人的力量难以达到目的,而有他人的协助,结果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应否定其采取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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