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执行刑罚期间久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日期:2012-05-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对于在执行刑罚期间久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如果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应将所犯新罪与前罪实行并罚。
具体并罚方法是,先对新犯的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的刑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尚未执行的刑期(余刑)与新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例如,某人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时就应当将前罪尚未执行的5年与新罪判处的8年相加,在13年以下,8年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1年,那么犯罪分子就应当再执行11年。这样,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就是21年。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并罚,如果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就可能超过20年,这比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判刑要重。这是因为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较深,没有从判决中得到应有的教育改造,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体现了对这类犯罪的从严打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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