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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是否应当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受过刑罚的情况?

日期:2012-05-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是否应当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受过刑罚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上述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应报告的事项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只要判处过刑罚,不管是判处主刑还是附加刑,是实刑还是缓刑,都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虽曾受到司法机关的侦查或者起诉,但其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法院决定免予刑罚处罚的,则不能认为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如果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也不在受过刑事处罚之列。对于受过刑事处罚之外的其他处罚,不是刑法规定的必须实报告的事项。
  二是,如实报告仅限于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入伍是指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就业包括参加任何种类的工作,如进入国家机关,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团体等等。
  三是,向有关单位报告。是指向入伍的部队或者自己参加工作的单位报告。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便于安置工作以及对该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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