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特殊正当防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认定特殊正当防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特殊正当防卫的最重要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此,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
2.条文中 “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条文中的“行凶”可以同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行凶包含了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所以,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另一方面,“行凶”也是对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即对以行凶方式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适用特殊防卫过当的规定。
3.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这里的人身安全,应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严重的重伤的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等等。
5.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服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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