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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 :
  1.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如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对其兄实施了以土坯打击的侵害行为。如果李某本欲打其兄却将丁某误认为其兄而伤害的,就不是打击错误而属于对象错误。
  2.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一致。这一特征包括以下含义:其一,要有实际的侵害结果发生,如本案中李某造成被害人丁某轻伤的结果;其二,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李某的侵害对象是其兄长,如果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则无论实际侵害对象为何均不违背行为人本意,因而打击错误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实际侵害的对象不是行为人意欲侵害的,也不是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特定对象,因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但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特定,也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如果李某采取向其兄所在的人群中扔爆炸物的方法伤害其兄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就不属于打击错误。
  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
  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本案中李某用土坯打其兄却误伤了丁某;二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如某人从楼上投掷重物意图砸毁甲的汽车,却将过路的行人乙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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