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处罚
日期:2012-05-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免除处罚
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它与中国刑法第十条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及“无罪释放”截然不同。前者是有罪而免罚;后者是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免除处罚指免除刑罚处罚,而不是免除一切处分。
①刑罚上的免除处罚,即“免予刑事处分”,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有某种特殊情况(如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罚。其前提是确认犯罪分子有罪,因此虽不判处刑罚,仍可给予其他处分。我国刑法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情节。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也有免除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情节作了规定。
法定“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有:(1 )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中止犯;(4)从犯;(5)胁从犯。
法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有:(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3)预备犯;(4)犯罪后自首的;(5)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中国刑法中通常将免除处罚与减轻处罚,或者与从轻、减轻处罚并列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供量刑时选择适用。刑法理论上,免除处罚有“法定免除”和“酌定免除”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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