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
日期:2012-05-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取保候审的条件 (2011/11/10)
- 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 (2011/11/10)
- 取保候审的变更与解除 (2011/11/10)
-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2011/11/11)
- 如何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011/11/11)
-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2011/11/11)
- 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义务 (2011/11/11)
- 什么是取保候审? (201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