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的范围
日期:2012-05-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侦查监督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刑事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2011/11/3)
- 四川刑事律师讲述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无必要聘请律师 (2011/11/3)
- 技术侦查须严用 (2011/11/8)
- 对“刑事侦查期限”进行探讨及其现实必要性 (2011/11/8)
- 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刑事侦查阶段的业务技巧 (2011/11/8)
- 律师界争议刑诉法修改 指其为侦查权扩张 (2011/11/8)
-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侦查阶段律师即可做辩护人 (2011/11/8)
- 成都律师归纳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201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