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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的范围

日期:2012-05-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侦查监督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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