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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条件

日期:2012-05-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侦查终结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侦查终结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于犯罪人、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经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犯罪罪行,没有遗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实没有查清,侦查不能终结。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一个重要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据材料来源可靠,经核对无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案内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时,各种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完备。法律手续是侦查机关办案的依据,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是侦查工作质量的保证,所以,只有法律手续完备,才可侦查终结。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及时终结侦查,并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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