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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侦破指南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侦破指南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生命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如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说来,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终于心脏停止跳动。在这期间,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剥夺。杀人罪也就是侵犯了人的这一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首先是非法的,如果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战争中杀死敌人、依法执行死刑、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等,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不是非法的,也就不是刑法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预备、中止、既遂还是未遂,也不管其使用的手段如何,如持枪杀人、投毒杀人,还是持刀杀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区别用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界限。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实施故意杀人,只要不是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公共财产的安全,而是以特定的一人或几人为杀害对象,仍然定为故意杀人罪。如以投毒、放火或爆炸的方法杀死特定的一人或几人,只要没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公共财产的安全,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毒罪、放火罪或爆炸罪。
    二)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因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的界限。故意杀人并不一定要使用暴力,而抢劫与强奸往往与暴力或暴力威胁相联系。在抢劫和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就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但是,从故意杀人罪与抢劫、强奸罪的犯罪动机和构成要件上看,前者是故意致人于死地,后者则无此主观目的。因此,因抢劫或强奸致人死亡的,仍应依法定为抢劫罪或强奸罪。司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分子实施抢劫或强奸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抢劫或强奸后杀人灭口,这种情况则分别构成抢劫罪或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要严格区分“逼人自杀”的几种不同情况。所谓逼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利用权力压迫、暴力胁迫、要挟等手段将被害人逼上没有生命希望的绝路,迫其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逼人自杀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逼人自杀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心理或其他方面的弱点,采用胁迫威逼、要挟等方法致人自杀,其实质是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其采用的逼人自杀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所谓的“逼人自杀”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逼迫行为,但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当引起自杀结果,且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如单位领导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以如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撤职、辞退相威胁,从而引起心胸狭窄者的自杀;再如债主向债务人索要到期债务,债务人因还不起债务而自杀等行为均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处理这种情况,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第三,自杀者的自杀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是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一般说来,行为人的行为一不违法,二没有达到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而且自杀者的自杀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就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
    2.相约自杀,一人或几人自杀而死,对未死者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相约自杀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都想自杀,而相互约定互相帮助自杀的自杀形式。相约自杀有人先自杀而死,有人没有死亡,只要未死者不是用欺骗手段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实际上并不想自杀,就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未死者故意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想自杀,实际上是借自杀者之手达到杀死他人的目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未死者是否具有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或引诱他人自杀的目的,其情况极为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教唆他人自杀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所谓教唆他人自杀,是指以杀死他人为目的,利用欺骗、引诱等方法促使本来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行为。如利用花言巧语或物欲刺激,引诱、欺骗本来没有自杀意图的精神病人、少年儿童自杀的,其教唆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杀人手段,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五)溺婴行为和动手杀死具有“安乐死”意图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婴儿一经出生,就具有完整的公民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他的生命权利受法律保护;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确认“安乐死”为合法,所以,具有“安乐死”意图的危重病人的生命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溺婴行为和动手杀死具有“安乐死”意图的人,都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三、故意杀人犯罪的常见作案手段
    一)凶杀,包括用可以用于砍、劈、刺、切、割、剁等锐器实施的故意杀人和用各种棍、棒及棍、棒状物,石块、砖块、木板、铁条(块)等钝器实施的故意杀人;
    二)持枪杀人,既包括用手枪、步枪、冲锋枪等军用枪支实施的故意杀人,也包括用钢珠枪、猎qiang等民用枪支实施的故意杀人,还包括用其他非法自制的枪支实施的故意杀人;
    三)投毒杀人,既包括使用剧毒农药实施的杀人,又包括使用其他可以致人死命的药物实施的故意杀人;
    四)爆炸杀人,如用手榴弹、炸药包、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实施的故意杀人;
    五)纵火杀人,主要是以放火为手段将特定的一人或多人烧死的犯罪,如在被害人住处点燃汽油、柴油、煤油、煤气、天然气、木材等实施的故意杀人;    
    六)雇佣杀人,指以财物收买他人代己故意杀人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杀人手段;
    七)其他杀人手段,如溺水、电击、活埋、勒死、冻死、撞死、掐死、逼人自杀等。
    四、故意杀人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一般侦破方法
    1.勘查现场,检验尸体
    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方法,杀人案件也不例外。杀人案件现场的勘查,包括对尸体的勘查和对现场遗留物的收集与判断,以发现犯罪证据,确定死亡原因,确认案件性质,判断杀人手段,明确侦查方向。
    杀人犯罪现场的勘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现场血迹的勘查,包括对被害人血迹的勘查和对犯罪嫌疑人血迹的勘查;二是对现场遗留痕迹、物品的勘查,如枪弹痕迹、弹壳、指纹、脚印、伤痕、衣物,以及现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如手套、作案工具等;三是对尸体的检验,主要包括对尸表的检查与解剖检验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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