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人身财产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哪些行为可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哪些行为可以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