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人身财产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人身财产类犯罪

故意伤害罪的罪数确定

日期:2012-06-1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故意伤害罪的罪数确定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德国的判例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说:如果是对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名誉的侵犯,只有对象同一才成立连续犯;如果对象不同,如连续杀害3人,或连续伤害3人的身体,都不作为连续犯处理。根据同一法益说的观点,连续伤害多人的,不成立连续犯,而成立同种数罪。这样认定颇有道理。因为将法益分为个人专属法益与非个人专属法益,就是为了强调对个人专属法益的保护;将侵犯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数罪,肯定了各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价值,肯定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的不可替代性。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只是分则的部分条文对连续犯的处罚存在西种立法例:一是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涉及财物的犯罪,刑法规定对其中的连续犯按累计数额处理。二是对连续犯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这两种处理都完全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是,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也没有因“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而提高法定刑并且法定刑本身也不重的情况下,将连续侵犯不同被害人的个人专属法益的行为均认定为连续犯,则不可避免地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即属如此情形,即将连续导致3人以上轻伤害的,认定为连续犯,仅以一个故意轻伤处理,必然导致处罚的不合理性。因此,本书认为,对于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但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不存在疑问。况且,这种现象属于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数的区分标准,也完全成立数罪。另外,刑法也没有对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伤害多人的规定较重法定刑。因此,将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与精神。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