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
日期:2012-05-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盗窃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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