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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具体划分

日期:2012-05-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盗窃罪 盗窃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100份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7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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