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成立罪名却不同 --洗钱罪 盗窃罪 抢劫罪
日期:2012-05-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成立罪名却不同 --洗钱罪 盗窃罪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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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理论上,共同犯罪有完全共同犯罪与部分共同犯罪之分。完全共同犯罪说认为在犯罪性质上(罪名)完全相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就不成立共同犯罪;部分共同犯罪说认为两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部分共同犯罪意味着罪名不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理论界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按部分共同犯罪说,对案件处理的结果更具合理性。所以,根据部分共同犯罪说,这种情况成立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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