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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四川省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对妇女进行奸淫,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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