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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日期:2012-05-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第237条(归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规定的新罪行,由原流氓罪分解而来。其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权和“性”的社会风尚,这是与其他性犯罪区别的显著标志。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猥亵”,指除奸淫行为以外,以刺激、兴奋、满足性欲为目的,侵犯妇女人身的行为;“侮辱”,是指向妇女进行挑衅性的有损妇女人格的行为,如围追堵截妇女,给妇女身上涂抹污物,泼洒腐蚀物,在公开场合强行解脱妇女衣裤,多次在公共场所偷剪妇女发辫、衣服等行为。在实践中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往往兼而有之,但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有其一者即可构成本罪。③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男子。妇女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如教唆未满16周岁的少男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④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寻求异性刺激、满足个人性欲等目的。根据刑法第237条l~2款,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对象完全一致,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客体、犯罪目的不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又有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应定为强奸(未遂)罪;如果主观上没有奸淫的目的,只要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应定为本罪。如果无法查清其行为是否有奸淫的目的,本着疑罪从轻原则、应按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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