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是否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酒后驾车是否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规定: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011/11/7)
- 检察日报: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7)
- 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控制模式 (2011/11/7)
- 以案说法:故意放火形成纵火罪既遂 (2011/11/7)
- 法学专家: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关系 (2011/11/7)
-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需进一步完善 (2011/11/7)
- 专家解读:湖北“瘦肉精”案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7)
- 成都刑事律师浅谈涉到了枪类犯罪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