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日期:2012-05-2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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