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违法发放贷款罪“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日期:2012-06-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违法发放贷款罪“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七、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如何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上一篇: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下一篇:四川省违法发放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下两篇:四川省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的相关规定
上一篇: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下一篇:四川省违法发放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下两篇:四川省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的相关规定
【相关文章】
- 法律专家称:“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2011/11/4)
- 浅析贪污罪 (2011/11/4)
- 挪用公款罪的八个疑难问题解析 (2011/11/4)
-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2011/11/4)
-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浅见 (2011/11/4)
- 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2011/11/4)
- 最高法2008-2010职务犯罪审结报告 (2011/11/4)
- 挪用资金罪立法缺陷探微 (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