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日期:2012-06-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
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法律专家称:“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2011/11/4)
- 浅析贪污罪 (2011/11/4)
- 挪用公款罪的八个疑难问题解析 (2011/11/4)
-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2011/11/4)
-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浅见 (2011/11/4)
- 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2011/11/4)
- 最高法2008-2010职务犯罪审结报告 (2011/11/4)
- 挪用资金罪立法缺陷探微 (2011/11/4)